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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工集团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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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09月23日   点击数:5092   来源:   撰稿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集团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明确各级责任、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促进集团生产经营,优化集团发展环境。根据安徽省和安徽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办法》,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不断完善惩防体系,切实加强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维护集团改革发展的大局,为实现集团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第三条  落实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的支持和参与的原则。要把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纳入党建工作重要内容,纳入集团各项目标管理,与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  落实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集团成立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和领导,并根据集团工作重点及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现状,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工作方案。
集团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负责集团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及子(分)公司、控股上市股份公司、直属经济实体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各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贯彻上级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和重要部署,指导和推进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八条  建立反腐倡廉教育长效工作机制。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党的宗旨、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政策规定教育,弘扬廉洁理念,筑牢思想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第九条  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针对易滋生违纪问题的人、财、物和经营等重要管理环节,不断建立完善相配套的行为规范制度,强化制度约束,从源头上预防违纪。
第十条  落实《监督条例》,强化监督措施。坚持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自查、领导人员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专项自查登记等廉洁自律制度,深入推进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目标管理、党风巡视、党务公开、企务公开、廉洁和诫勉谈话等监督工作制度,不断创新监督形式,增强监督效果。
第十一条  坚持廉洁自律常抓不懈。领导人员严格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执行《若干规定》,管好自己,管住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严肃查处违纪案件。党政主要领导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指导查办案件。
第十三条  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抓好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三章              责任范围与内容
第十四条  集团各级党委(党总支)、各级行政领导班子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计划、提出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各级责任,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党员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紧密围绕企业发展,不断完善与惩防体系和企业管理相配套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制度落实和执行机制,从源头上规范管理行为,预防违纪问题的发生。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集团本部及其控股上市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贯彻落实“一报告两评议”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心系职工,增强群众观念,纠正损害职工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和领导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委、监察室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集团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制定具体落实意见和措施,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问题,并听取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三)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业情况,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廉洁谈话,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报告上级党委、纪委。
(四)每年将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并组织检查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的深入。
(五)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应领导、督促纪委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
(六)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规定,认真查处和纠正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问题。
(七)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集团各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协助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有关工作。
(二)对分管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加强指导与监督。结合部署业务工作,对分管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和反腐倡廉的监督事项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加强预防违纪措施的研究和落实。
(三)发现分管部门和所属单位有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与有关负责人进行廉洁谈话;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及时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事项。
(五)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集团各级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和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坚持“一岗双责”,把职能管理工作与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和监督工作同时布置、检查和落实。
(二)、抓好党风和反腐倡廉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宣传贯彻《廉政准则》,严格执行《若干规定》,自觉遵纪守法。
(三)、认真履行职能监督责任,在管理工作中,发现违反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集团各级纪委、监察室在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和党委关于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协助党委、行政抓好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负责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有关制度,提出年度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党章》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导、督促所属单位落实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如实向党委、行政报告。
(三)依据《党内监督条例》,强化组织监督措施,发挥对权力运行的职能监督作用,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情况、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情况,提高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监督的质量。参与领导人员考核工作,协助党委、行政把好选人用人的廉洁入口关。
(四)联系实际深入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及时宣传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大力弘扬集团廉洁文化理念,努力营造企业廉洁文化的浓厚氛围。
(五)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核实违纪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第十九条 集团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在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发挥工会、团组织优势,积极宣传贯彻反腐倡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落实党委、行政部署的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任务,听取职工群众和团员青年对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党委、纪委报告。
(二)通过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及企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形式,发挥职工群众在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民主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集团各级机关党委(党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是本机关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组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以下主要管理责任:
(一)把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纳入机关党委(党总支)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党委、纪委部署要求,在机关党员管理人员中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抓好廉洁自律工作。
(三)发挥机关党组织优势,督促贯彻落实反腐倡廉各项规定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
(四)对本机关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人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集团直属经济实体的党委(党总支)、行政领导班子、纪委、工、团组织和各职能部门,分别对应上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条款规定,对本单位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承担相应层次职责范围内的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坚持将党风和反腐倡廉教育、履行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贯穿于生产经营管理始终,对本单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在集团纪委、监察室的指导下组织力量查处违纪案件。
第二十二条  集团控股的上市股份公司党委、行政领导班子纪委、工、团组织及各职能部门,分别对应上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条款规定,对本单位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承担相应层次职责范围内的责任。上市股份公司高层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及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所属单位都应成立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行政主要领导任第一副组长,纪委书记、党委其他成员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室、党委工作部、工会、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部署、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单位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承办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集团和所属单位每年初将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主要任务纳入党委工作目标管理,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明确到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逐级抓落实。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逐级加强检查考核与监督,坚持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单位自查与集团考核相结合。
(一)集团各级党委(党总支)将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列入党委(党总支)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承担组织领导对所属单位和本机关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与监督的职责,负责成立检查考核组,并由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副组长)带队,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党委工作部具体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对象是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成员,重点是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直属机关党委(党总支)和直属经济实体(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对本机关、本实体(单位)各部门执行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重点对象为本机关、本实体(单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集团各级每年进行一次重点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组织实施,根据年初签订的《党委(党总支)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被检查考核单位的自查情况,采取听汇报、看资料(包括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报告、民主评议和测评资料、工作文件、会议记录和廉洁自查登记等资料)、召开座谈会(了解考核对象履行工作职责、执行责任制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反馈情况等方式进行,并与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集团各级党组织每年年终对本系统、本单位执行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按要求逐级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四)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1、年度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目标、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一岗双责”情况。
3、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4、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情况。
5、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6、年度民主测评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满意度情况。
7、需要检查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集团各级领导班子应依据上述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容,每年通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形式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测评。领导班子成员应按下列内容每年进行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测评: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行岗位职责和学习、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2、承担的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岗位职责内容及履行情况。
3、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情况。
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测评情况,应逐级报上一级党委、纪委及有关部门,作为检查考核组考核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检查考核工作结束时,检查考核组应向被检查考核单位反馈检查考核情况。反馈内容包括:检查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对落实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及资料情况的评价;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等。
第二十八条  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检查考核组应根据考核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做出考核评定。考核结果报请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委审核后,以适当形式向被考核单位通报,与当年经济责任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兑现奖惩,对履行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并作为对领导人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集团各级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和职代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民主评议监督。
第三十条  集团各级纪委监察室与有关部门配合,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督查。通过参加所属单位民主生活会、参加对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考核、了解职代会民主评议情况、开展党风巡视、廉洁谈话及组织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重要情况及时向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党委按照《党风巡视督查制度暂行办法》,在开展巡视工作中,加强对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和反腐倡廉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并将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责任制情况作为巡视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党政组织交办的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安排、不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推荐和选拔领导人员,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授意、指使或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领导班子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领导人员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或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按办案程序办理;需给予组织处理的,有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人员个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经济实体、控股上市股份公司等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集团公司印发的《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建工委字[2001] 20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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